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力豪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劉力豪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
法官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