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 袁玉玲 代理人 陳鴻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0×43=860。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2年收入總額僅49,070元,前2年內必要支出總額452,160元,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所需?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寓安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年3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另聲請人除於「寓安有限公司」任職之外,是否另有工作收入?如是,其每月兼職之收入數額為何?
四、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而聲請人正值壯年,依其提出之員工薪資單所載,112年1月實發薪資11,319元、2月實發薪資17,739元,均較基本工資之數額為低,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其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否另尋合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如是,請陳報新任職之公司、月薪資收入。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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