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57號原告 林雪珠
林錦雲 被告 黃一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計算式:3,561,614+3,000,000=6,561,6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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