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劉川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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