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元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5號,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3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玖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2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聲請書誤載為8時40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應予更正),查獲被告張元鐘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3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1.47公克、0.42公克)均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張元鐘於110年11月29日2時5分許,因與同案被告 廖橋信
共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為警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當場查扣由被告張元鐘攜帶到場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2包(總毛重1.89公克),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張元鐘、同案被告廖橋信上開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均犯罪嫌疑不足,於111年8月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43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9月5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1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張元鐘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316號卷【下稱偵14316號卷】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12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43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而上開為警當場查扣之由被告張元鐘攜帶到場之疑似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2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2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4316號卷第192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鑑定結果略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446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0-LL352號)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1.89公克、驗前總淨重0.9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0.949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業經被告張元鐘供承在卷(見偵14316號卷第13頁背面、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71號卷第9頁),且有受執行人即被告張元鐘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偵14316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38頁、第195頁)存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㈢又被告張元鐘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張元鐘、同案被告廖橋信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68頁),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949公克),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於取樣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