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
108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 張天勳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王韻樺 間請求離婚、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0,956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王韻樺間請求離婚、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108年度婚字第66號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790元,惟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示,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2,334元(如計算書所示),可認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956(計算式:120,790-72,334),則上訴人依該條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0,956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宛彤計算書:
編號上訴聲明裁判費暨上訴利益說明1離婚部分(非財產訴訟)上訴費用4,500元2剩餘財產分配(財產訴訟)上訴利益4,466,232元3離婚損害賠償(財產訴訟)上訴利益300,000元4子女親權(非財產非訟)抗告費用1,000元5子女將來扶養費(財產非訟)(與編號4合併,無庸另行繳費)6代墊子女扶養費返還(財產非訟)抗告費用1,000元7反請求履行同居(非財產非訟)抗告費用1,000元說明:一、2+3之上訴利益為4,766,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二、1+4+5+6+7,應徵第二審上訴費及抗告費共7,500元三、合計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79,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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