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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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代福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帝榮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