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徐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72,43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32,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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