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旭籐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具權利能力之相關証明文件(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五條及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須經認許始具權利能力之資格,故遇此情形,均應先補正已依我國公司法取得認許之證明;且並非該外國法人於外國依法成立之資料,而係該外國法人依我國公司法,獲得我國主管機關認許成立之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