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胡育嘉 債務人 陳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