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0號聲請人 李文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高意婷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號4樓之2」,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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