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0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王昆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