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張彥瓊 即財團法人恆述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恆述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恆述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恆述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北教社第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6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5冊第69頁第3039號)。因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105年11月29日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並已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5年12月26日新北教社字第1052504124號函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財團法人恆述教育基金會105年11月29日第2屆第1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2月26日新北教社字第1052504124號函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