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本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本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本南(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齡玉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