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號
原   告  宋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承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