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伊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伊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伊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經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證,並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可堪信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