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志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志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2日1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9年9月2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依據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