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 李錦章
李木吉 李垂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惟本件經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現場鑑測結果,現場占用之面積共計為148.65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5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起訴時所繳納之11,59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821元;另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6日具狀追加被告 李碧枝李深李游 、李碧桃等人,核其追加之被告與起訴時之被告 李正義 間就訴訟標的並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就追加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本訴及追加之訴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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