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竣森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均就讀高苑高工,其陳報子女均有升學意願,前雖領有單親補助,惟嗣後因再婚,已無得領取等情,另經本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58號裁定理由欄揭示債務人次子雖未成年,但因有收入,故無扶養必要,債務人僅應負擔長女扶養費(86年次)。次查,債務人自陳前於上明汽車公司任職,但業績不如預期,無法達到公司目標而離職,現自行從事中古車買賣,以低價購車,整理後於路邊廣告販售方式,切結每月平均淨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此有債務人103年5月27日及6月23日陳報狀附卷可參,以上並有學生證影本、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債務人陳報狀(消債更卷第8頁)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必要生活費依據本院102年消
債更字第358號裁定宜以8994元,加上房租4500元認定為宜。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長女扶養費,前於申請時雖曾自陳聲請
前二年平均每月3542元,惟當時因年紀較小,所需費用較低,且領有單親兒少補助金,與現階段情形不同,故債務人具狀表示現費用提高為5945元,尚屬合理,惟因房屋費用已另計於債務人生活費部分,故宜以無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4500元(9000÷2)為認定標準。另因其長女有繼續升學之計畫,而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故無需領提分階段之更生方案,附此敘明。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5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第一商業銀行│73381│2.37%│142│├──────────┼──────┼─────┼──────┤│萬泰商業銀行│77816│2.51%│151│├──────────┼──────┼─────┼──────┤│永豐商業銀行│220672│7.12%│42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30159│10.65%│639│├──────────┼──────┼─────┼──────┤│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32.63%│195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91741│6.18%│37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02319│3.30%│198│├──────────┼──────┼─────┼──────┤│台新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35.24%│2114│├──────────┼──────┼─────┼──────┤│債權總額│3,100,141│每期金額│6,000│├──────────┼──────┼─────┼──────┤│清償成數│約13.93%│清償總額│43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