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郭崇宇 被告 郭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資料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