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蔡誌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沛珍 原名 陳秀珍 .
王水和
一、債務人陳沛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陳沛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水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