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定庸(原名:張書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對張定庸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張定庸因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52號(104年度偵字第2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同時宣告緩刑4年,於105年9月19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1年6、7月間及105年7月27日更犯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6月3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
28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年6月3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係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定庸因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1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同時宣告緩刑4年,於105年9月1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0
5年9月19日起至109年9月18日止)。受刑人於緩刑前即
101年6、7月間及105年7月27日,故意犯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9年6月3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8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年6月3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