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5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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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65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燕山選任辯護人周利皇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393號;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190號),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德寬書記官林怡君通譯吳明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燕山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並命其向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一所示之起訴書及附件二所示之併辦意旨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林怡君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0393號被告李燕山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燕山明知 林彥 享(另行偵辦)持有之YAMA廠牌電腦主機1臺(為金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下稱金元大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0日遭 賴俊豪徐祺善 竊取,賴俊豪、徐祺善另行偵辦),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同年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向 林彥享 購買上揭電腦主機。嗣金元大公司發現上開電腦主機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燕山於警詢及偵│固坦認以1500元之價格向林彥│││查中之供述│享購買上開電腦主機乙節,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雖以1500元購買,然尚未付││││款與林彥享,且林彥享只表示││││上開電腦主機係別人所有,並││││未告知係何人所有云云。│├──┼──────────┼─────────────┤│2│證人林彥享於偵查中之│賴俊豪、徐祺善竊取上開電腦│││證述│主機後,拿到伊家中交與哥哥││││ 林嘉慶 (另行偵辦),伊認為││││竊得之物不應該放在家中,遂││││聯絡被告協助,欲將上開主機││││載至外面空地丟棄;伊向被告││││表示取得上開電腦主機之經過││││,被告則說若要丟棄,不如出││││賣,並要伊隨便出價,伊不知││││如何開價,被告則說1500元,││││然伊尚未拿到錢等事實。│├──┼──────────┼─────────────┤│3│另案被告賴俊豪於警詢│於104年3月20日,與徐祺善在│││中之供述│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竊取上開電腦主機,││││得手後,將該電腦主機放在慶││││仔家中等事實。│├──┼──────────┼─────────────┤│4│證人 邵培堯 於警詢中之│伊在金元大公司擔任工地主任│││陳述│,金元大公司所有,放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工務所內之電腦主機1臺,││││於104年3月20日7時30分 許發 ││││現遭竊之事實。│├──┼──────────┼─────────────┤│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上開電腦主機經邵培堯領回之│││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事實。│├──┼──────────┼─────────────┤│6│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在被告位在臺中市大甲區東明│││甲分局扣押筆錄│路98號住處查獲上開電腦主機│││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之事實。│││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3.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檢察官龔書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雅君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04年度偵字第14190號被告李燕山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暨併案意旨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燕山明知林彥享(另行起訴)持有之YAMA廠牌電腦主機1臺(為金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下稱金元大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0日遭賴俊豪、徐祺善、 莊子建 竊取,賴俊豪、徐祺善、莊子建均另行起訴),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同年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向林彥享購買上揭電腦主機。嗣金元大公司發現上開電腦主機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燕山於警詢中之│固坦認以1500元之價格向林彥│││供述│享購買上開電腦主機乙節,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雖以1500元購買,然尚未付││││款與林彥享,且林彥享只表示││││上開電腦主機係別人所有,並││││未告知係何人所有云云。│├──┼──────────┼─────────────┤│2│同案被告林彥享於偵查│賴俊豪、徐祺善竊取上開電腦│││中之證述│主機後,拿到伊家中交與哥哥││││林嘉慶(另行偵辦),伊認為││││竊得之物不應該放在家中,遂││││聯絡被告協助,欲將上開主機││││載至外面空地丟棄;伊向被告││││表示取得上開電腦主機之經過││││,被告則說若要丟棄,不如出││││賣,並要伊隨便出價,伊不知││││如何開價,被告則說1500元,││││然伊尚未拿到錢等事實。│├──┼──────────┼─────────────┤│3│同案被告賴俊豪於警詢│於104年3月20日,與徐祺善在│││中之供述│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竊取上開電腦主機,││││得手後,將該電腦主機放在慶││││仔家中等事實。│├──┼──────────┼─────────────┤│4│證人邵培堯於警詢中之│伊在金元大公司擔任工地主任│││陳述│,金元大公司所有,放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工務所內之電腦主機1臺,││││於104年3月20日7時30分許發││││現遭竊之事實。│├──┼──────────┼─────────────┤│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上開電腦主機經邵培堯領回之│││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事實。│├──┼──────────┼─────────────┤│6│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在被告位在臺中市大甲區東明│││甲分局扣押筆錄│路98號住處查獲上開電腦主機│││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之事實。│││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3.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曾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393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104年度審訴字652號案件由迅股承辦中,有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檢察官龔書安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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