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木樹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原告僅繳納捌仟柒佰元,尚欠柒仟捌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一、被繼承人 陳滿 遺產之價額:㈠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000分
之26土地:204,000元(101年度公告現值)×面積1,321平方公尺×26/1000=7,006,584元㈡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建物:課稅現值167,800元。
㈢存款:26,843元+5,088,800元+1,800,000元=6,915,64
3元。㈣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28股:13,280元。
㈤共計:7,006,584元+167,800元+6,915,643元+13,280
元=14,103,307元
二、被告何木樹應繼分為9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4,103,307元×1/9=1,567,03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