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
聲字第28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0年6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釋放,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2案並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4年4月16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5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4至15行所載「在彰
化縣員林鎮山腳下住所」為「在 黃國忠 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山腳下之住所」。
㈢證據部分補充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