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弄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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