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聲請人 戴泰成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桃園服務中心)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 法扶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鄭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民國50年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3年1月26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9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