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家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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