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990號原告 張瑞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載稱「為107年在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得及泰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鄭德河 均有所得」等語,並未載明欲起訴之被告姓名與住居所,亦未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確認本案被告及請求審判之標的。本院於108年7月5日通知原告補正上開事項,惟原告於108年7月16日提出強制執行狀乙紙,其內容記載對債務人 鄭敬諺 、劉素雲、 王哲 等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仍未陳明本件訴訟欲起訴之對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究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5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