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何宏建
被   告  林家榕林妘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仍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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