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林育婕
相 對 人 邱云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合約第5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因兩造間系爭合約書第10條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