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債權人 陳星宇 兼法定代理張雅芳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仁 債務人 黃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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