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沛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9年7月23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