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 周曉均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吳瑞峰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