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訴字第194號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