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柯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