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洪堯根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雖據原告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分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37元、69,239元,惟查原告 嗣擴張訴 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8,495,000元,原告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7,982,520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952元、80,101元,分別尚欠新臺幣5,615元、10,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