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陳秋慧 被告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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