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錦盛指定辯護人簡大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余錦盛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5條之4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錦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並參酌本案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認其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