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許東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萸韸 、 陳汶杉 、陳方
易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