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許東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萸韸陳汶杉 、陳方
  易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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