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1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丙○○因00年00月00日出生,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