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04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4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45號上訴人 王辰銘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0、71、72、7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
875、1680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58、5472、19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王辰銘上訴意旨,僅泛以已有對當事人、受害者進行賠償的動作,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理由,未依據卷證資料對原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究竟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存在,為具體之指摘,難認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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