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德威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63,023元正未給付,其中59,216元為本金;2,51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德威於民國109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64,371元正未給付,其中60,585元為本金;2,4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德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5日止累計56,162元正未給付,其中52,480元為消費款;2,48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2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216元林德威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0585元林德威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4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2480元林德威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