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林杉輝 被告 周昭寰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林杉輝 被告 周昭寰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