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玉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查聲請人113年8月24日之聲請狀原未請求利息,復於9月14日具狀補充請求聲請人(按:應為相對人之誤)給付法定利息予聲請人,故有陳明利息起算基準日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