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佩均 即 蔡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243元,及其中新臺幣48,578元,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