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65號原告 凌桂芳 被告 賴震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9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