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聲請人 項龍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元。茲依上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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