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梁大柱
林麗卿 梁瑞鈞 梁慧琪 梁佑誠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淑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 范孟賢
呂秉盷 陳廷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林秀琴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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