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21號
上訴人即被 乙○○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4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